申请质量负责人变更事项公示[2008]54号

发布时间:2008-08-14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云南健之佳重庆药房有限公司骏逸蓝天山店申请质量负责人变更。相关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天,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23-62801553    传真:023-62801553   邮编:400060

许可事项:质量负责人:陈飞变更为吴小琼。

特此公示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必须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76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83条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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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分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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