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

发布时间:2008-08-04

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含单体药店):

    现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食药监市〔2008〕5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企业要把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门店,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做好药品的销售记录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八年八月四日

 

 

 

 

 

渝食药监市[2008]54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

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药品技术评审认证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313号)转发给你们,请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销售凭证管理与销售记录工作的监管,尤其要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在开具销售凭证时必须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食药监市[2008]313号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和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药品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履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义务,对开具的销售凭证要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对所销售药品的上述信息也要留存备份。

二、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358号)的要求经营兴奋剂药品,在做好销售记录的同时,还要做好相关药品的药学咨询服务工作。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有关要求的宣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维护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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