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进货渠道监督管理的通

发布时间:2008-08-04

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含单体药店):

  现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进货渠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食药监市〔2008〕5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企业要把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门店、每一位人员;同时要自觉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做好药品购进和销售记录,杜绝各种假药从非法渠道进入药品零售企业,确保药品质量。

                                           二○○八年八月四日

 

 

 

 

 


渝食药监市[2008]56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进货渠道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在近期的药品市场监督中发现,我市辖区内有少数药品零售企业从身份不明的人手中低价购进来源不明的药品,主要涉及到仿冒君沙、感康、严迪、吗丁啉、三金片、新康泰克、阿莫西林、白加黑、地奥心血康等九个品种。经抽样送检,结果均不符合规定。通过核查,以上药品均为假药。由此可见,少数药品零售企业未严格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进货渠道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的质量。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药品零售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合法经营。既要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的力度,又要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的监督抽验力度,及时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杜绝各种假药从非法渠道进入药品零售企业。

二、强化进货记录监督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有关药品零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加强对进货与验收环节的管理,按要求建立完整的药品进货与验收记录,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进货,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依法查处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对情节严重者,应从重处罚,直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对各种假药案件进行追踪溯源,深挖制假源头,严厉惩处制假售假者。

四、搞好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纪观念,提高他们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二是采取多种形式,曝光制假售假者的伎俩,引起药品零售企业的警觉,自觉抵制各种假药。

 

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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