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食药监〔2008〕84号
辖区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密码电报《关于对肝素钠及其注射剂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8]9号)、重庆市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对肝素钠及其注射剂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渝食药监[2008]57号)及《关于对抽验不合格肝素钠及其注射剂产品处理的通知》(渝食药监[2008]21号)的要求,由于部分抽验肝素钠及其注射剂产品经重庆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请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本单位肝素钠及其注射剂产品进行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辖区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发现有附件所涉及的肝素钠注射液,请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上市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二、辖区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将不合格的肝素钠注射液按照品名、生产厂家、批号、数量的格式列一份清单,加盖本单位印章,随同自查报告和不合格药品于2008年6月3日前一起报送南岸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药品稽查大队;
三、附件未涉及到的肝素钠及其注射剂产品可正常销售和使用。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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