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食药监〔2008〕72号
辖区内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确保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将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自查工作及签订承诺书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公司要认真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自查工作;其自查范围包括:有无生产、经营的许可范围,有无生产、经营的行为(含体育总局、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8年3月14日发布的《2008年兴奋剂目录》中明确的216个药品)。
二、若有上述兴奋剂药品的生产行为,则必须详细说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许可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及原料来源、物料平衡、产销量、销售流向等情况。
三、若有上述兴奋剂药品的经营行为,则必须详细说明该药品的购销渠道和票、账、物等情况。
四、自查生产或经营的时间为2008年3月15日起;书面报告必须真实详细并务于2008年5月20日前交分局市场科。
五、为切实规范兴奋剂的生产经营,加强对兴奋剂的管理,南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与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兴奋剂安全承诺制,请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承诺书》后于2008年5月20日前交分局市场科,杜绝药源性兴奋剂管理问题的发生。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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