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对药品批发企业基本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22

南食药监〔2008〕57号


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

根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对药品批发企业基本情况的通知》,为了掌握基础数据,配合市局完善全市药品批发企业数据库,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管,南岸区分局将组织开展对全区药品批发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核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对内容

(一)对每个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分局参照《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基本情况表》,通过查看《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方式,对《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基本情况表》中设置的所有项目逐一进行核对。清理核对后,将准确的数据录入到《重庆市各区县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基本情况表》中(见附件1)。

(二)对企业的历次变更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照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将准确的数据录入到《重庆市各区县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变更历史记录》中(见附件2),先完整地录入企业新开办时的基本情况,然后逐次对变更的时间、内容进行记载,没有变更的内容就空缺不填。要求每变更一次,就录入一条变更信息,直至最后一次变更。

(二)企业主要工作

1、各药品批发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对照本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认真填报《重庆市各区县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重庆市各区县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变更历史记录》(见附件2),并将上述两表格(报送纸制表格和“Excel”电子表格各一份)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于2008年4月24日前报南岸区分局综合科。

2、为方便与企业联系,加强药品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置,各药品批发企业在报送上述表格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将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管部长、办公室、质量管理部电话号码(手机及座机)报分局综合科备案。

三、要求

鉴于目前我区药品批发企业(含法人和非法人)数量较多,不少企业的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进行了多次变更。分局将于4月30日前完成核对和录入工作,并将《重庆市各区县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重庆市各区县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变更历史记录》报市局市场处。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展开工作,按时将表格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报送至分局综合科,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

联系科室: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综合科

联系电话:62801553  

附件:

1、重庆市各区县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基本情况表

2、重庆市各区县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变更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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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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