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07-11-21

为切实加强本市辖区内血液制品、注射剂、特殊药品等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7]13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落实日常动态监管属地化原则,探索建立对药品生产企业高风险品种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按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最大限度的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隐患,防范重大药害事故的发生。

二、机构职责

(一)加强对派驻监督员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派驻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局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驻局监察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市局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派驻监督员工作,负责定期研究总结派驻监督员工作的经验,通过局长办公会的形式,研究解决派驻监督员工作的重大问题。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制定重庆市派驻监督员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指导、督查相关区县分局开展派驻监督员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分局派驻监督员进行资格培训;负责收集、分析、处理试行派驻监督员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向市局领导小组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驻局监察室负责对派驻监督员的廉洁教育指导。

(二)各区县分局应加强对派驻监督员的组织领导。凡辖区内有血液制品、注射剂、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的区县分局应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派驻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派驻监督员实施具体方案和细则;负责对派驻监督员的选派、考核;负责对派驻监督员工作的督查和业务指导;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负责依法处理监督员报告中反映被监督企业涉嫌违法生产的问题;负责及时总结派驻监督员工作的经验并上报市局。

三、派驻监督范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我市从2007年11月份开始,对血液制品、注射剂和特殊药品高风险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制度。我市现有血液制品、注射剂和特殊药品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24家(其中1家血液制品厂已停产多年,待其重新申请通过GMP再认证后再派驻),分布在14个区县分局(见附表),14个相关区县分局必须对辖区内这部分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

四、派驻监督员条件

(一)热爱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并能正确运用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实施GMP的有关规定。

(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二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五、派驻监督员选派原则

(一)派驻监督员实行属地派驻、统一管理的原则。派驻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实质就是日常动态监管的深化和延伸,原则上由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相关区县分局根据派驻监督员条件在本分局机关工作人员当中选派。

(二)血液制品、注射剂和特殊药品高风险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分布情况。目前,我市有24个血液制品、注射剂和特殊药品高风险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分布在14个区县分局,其中南岸分局5家,江北分局3家,北碚、渝北、九龙坡、荣昌分局各2家,其它8个分局各为1家。原则上区县分局辖区内有1-2家监管对象的,区县分局在本分局机关工作人员当中选派1-3名监督员;有2家以上监管对象的,区县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分局机关工作人员当中选派2-4名监督员。

(三)派驻监督员实行备案和轮换制。选派人员报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备案。监督员实行定期轮换原则。原则上一年一换。相关区县分局应制定定期轮换方案。

六、派驻监督员职责

(一)监管。 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高风险品种生产的日常动态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药品GMP规范,依法监督企业按药品GMP组织生产,注重原辅料投料、生产工艺及产品出厂检验等重要环节。

(二)督查。 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高风险品种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查,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贯彻落实;对监管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进行调查、分析、取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三)报告。 负责做好派驻监督员日志的填报,每月向所在区县分局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相关区县分局应每季度汇总派驻监督员报告呈报市局,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每半年作一次派驻监督员工作情况总结并报市局。

七、被监督企业职责

(一)依法按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和安全。

(二)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因药品质量安全问题而导致的药害事故,企业应负全部责任。

(三)配合派驻监督员搞好日常动态监管工作,不得干扰或阻挠派驻监督员履行职责。

(四)有权拒绝派驻监督员的错误要求、举报派驻监督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严禁对派驻监督员请吃、送礼行贿或搞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八、派驻监督员组织形式

由于相关区县分局内部人员结构不一样,被监督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品种亦不一样,相关区县分局派驻监督员的组织形式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形式。既可一厂派驻一名监督员或派驻二名监督员负责对一厂进行监督,也可派驻2-3名监督员组建监督小组,对一厂或多厂进行监督;既可定期对辖区内高风险品种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动态监管,也可根据企业生产时间、生产批次情况不定期的进行日常动态监管;既可一人入驻一厂监督,也可一人或多人巡回监督。

九、派驻监督员日常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批生产记录审核签发负责人是否到位,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各环节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人员是否到位,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后是否经相应培训并符合要求;

(二)检查原辅料购进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审计,按批、按标准实施入库检验;

(三)生产血液制品所使用的血浆是否来自该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和管理的单采血浆站提供的合格原料血浆,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原料血浆投产前是否对每一人份的血浆样品按规定(检疫期)进行全面复检,复检符合规定方可投料生产,并有检测记录;

(四)检查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按规定开启、运行正常,是否定时进行消毒,过滤装置是否按时清洗、更换,洁净区内洁净度监测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并符合要求,记录是否完整;

(五)检查制水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注射用水是否按规定储存和使用,运行记录完整,注射用水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记录完整;

(六)检查所驻企业是否按批准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七)检查灭菌设备或除菌过滤器是否运行正常,最终灭菌产品的灭菌过程及记录、非最终灭菌产品的除菌过滤工艺及除菌过滤器的检测记录,对照工艺参数检查各项指标执行情况,记录完整;

(八)检查每次生产后是否按规定清场;

(九)检查化验室仪器和设备是否齐全、运行正常,所使用的试剂、试液、培养基、检定菌、标准品(对照品)等是否合格、有效,产品是否按标准进行了检验;

(十)检查每批产品出厂是否经批签发负责人签发后放行;

(十一)检查生产和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电视监控系统,是否按生产计划生产,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殊药品生产数量、购销数量等相关数据是否如实登录重庆市特殊药品监管网络系统;

(十二)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情况需检查的其它内容。

十、派驻监督员工作和纪律要求

(一)工作要求

1、派驻监督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相应的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性,尽忠职守。在监督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区县分局请示报告。

2、原则上实行对所监管范围的药品按批现场监督、巡回督查。

3、在派驻监督期间要按日撰写工作日志,每季度将工作日志上交企业所在地区县分局存档。工作日志内容至少应包括:现场或巡回督查的时间、所监督药品的品名、规格、批次、检查的内容、发现那些情况、怎样处理等。

4、每月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分局书面汇报派驻监督工作情况。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基本情况,监督检查基本情况,企业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工作建议等。一年任期届满还应同时向区县分局和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书面报告一年派驻监督工作情况。

5、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时,要立即特情急报企业所在地区县分局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控制,对经核查属实的问题应报告区县分局依法按程序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派驻监督员可按GMP要求督促企业现场纠正,并作记录。

(二)纪律要求

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所驻企业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企业安排有可能妨碍公正执法的娱乐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2、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干预或干扰企业日常工作,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3、派驻监督员必须尽职履责,发现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派驻监督员的培训和管理

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派驻监督员的培训,编制派驻监督员上岗操作手册。派驻监督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各有关区县分局按照日常监管属地化原则,负责辖区内派驻监督员的管理。一要制定对派驻监督员德、能、勤、绩、廉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评方案;二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派驻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要积极予以奖励,对派驻监督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三要及时向派驻监督员通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监管的情况。

十二、建立企业质量授权人制度

为增强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责任意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派驻监督员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实施药品GMP,确保药品生产质量,派驻监督员的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授权人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要指定一名本厂药品质量最终负责人,授权该负责人对本厂药品出厂行使放行权,并对药品生产整个过程行使质量控制权和否决权。企业质量授权人要积极主动协助配合派驻监督员搞好监督工作,派驻监督员要积极主动与企业质量授权人沟通联系交流。

企业质量授权人必须向辖区内相关区县分局签署诚信保证书备案。质量授权人代表企业法人对药品质量负责,如药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将追究质量授权人责任。质量授权人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进入失信黑名单,相关区县分局应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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