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区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药品购销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20

南食药监〔2007〕167号

辖区内各药品经营(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范围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601号)精神,结合我区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的经营状况,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购销人员的管理,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中的挂靠行为,降低假劣药品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决定对我区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药品购销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认真贯彻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经营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按照GSP相关要求对本公司所有药品购销人员均应纳入正式员工管理,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建立员工档案、健康档案、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各类档案与员工工作证编号应予统一,购销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应纳入公司的统一管理。

2、         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法人委托书应纳入公司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法人委托书应由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制作,其编号应结合资质证明、法人委托书使用人员的员工编号统一编号,发放的资质证明、法人委托书应有详细的登记记录。

3、         公司按本通知附件《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购销人员管理登记表》填报纸质资料(应编制目录),用“Excel”电子表格报送购销人员的基本资料,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购销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购销员编号、作用单位资质编号、使用法人委托书编号、委托时限、上岗证、继教证、健康证编号(要在电子表格中依次录入)。报送时间:2007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

4、         公司增加药品购销人员应即时向分局报送有关纸质和“Excel”电子文档资料,减少已备案的购销人员应即时向分局提供纸质文件。

5、         凡在2007年12月15日后未在分局备案的药品购销人员在从事药品购销活动中违反《GSP》有关规定按“挂靠”处理,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冒用其它企业的名誉将药品销售给第三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购销人员管理登记表

     2.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购销人员管理登记表(填写说明)

     3.药品经营(批发)企业法人委托书样本     (附件下载)

    联系人:潘海林,联系电话:62805000。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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