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食药监〔2007〕159号
辖区内各药品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南岸区药品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市局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分局决定从2007年11月中旬开始对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零售门店)进行全面规范检查,同时要求各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写出自查整改报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查自纠内容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是:
(一)企业购销情况特别是实施进货情况的自查,要求进货及销售合格率达100%(是否有合法购进票据及资质、有无验收记录)。
(二)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的管理状况,企业销售人员资质合格率要达到100%,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
(三)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或转让柜台等情况;
(四)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准确率达95%以上,关键环节执行准确率达到98%以上。
二、 自查自纠及整改时间
各单位自查后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于2007年11月19日前交分局市场科(连锁门店由连锁公司统一负责)。
各单位接通知后要严格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交整改报告,分局将在11月20日开始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