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药品流通整治 不断规范药品市场

作 者:向元灿 发布时间:2007-11-15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精神,南岸区食药监分局行动迅速,精心组织,及时制定了《南岸区分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范围经营的实施方案》,并于11月13日上午,组织辖区内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公司以及单体药店的负责人召开了动员会,参会单位76家共86人。会议由南岸区食药监分局李娅副局长主持;会议传达了国家及市局关于深化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指示精神,局长李武华结合辖区药品经营企业的情况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一、强调企业是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药品流通

环节中药品销售人员的准入制度,分局将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二、企业要建立员工档案、规范化管理,企业不准虚报、

假报销售人员名单,销售(从业)人员上岗,实行不同类别从业人员的胸牌上岗,药品经营企业严格销售人员的动态管理,建立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清理无档户人员经营药品现象。

第三、规范企业购进渠道的管理,为保证药品购销渠道的合法、真实有效,分局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品种采取随机抽样检查。对其供货渠道不真实、现场检查不能提供该品种的购进、验收、入库、养护、出库记录的,又不能说明其真实来源的,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理。

第四、严格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对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药品的,对有超经营方式、超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要进行重点查处。

第五、建立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药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对信用等级较好的企业应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次数,对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会议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切实按照南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的通知》精神的具体内容进行自查整改,落实情况于11月20日前写出书面报告报。再次强调,禁止药品经营企业事后虚假补票、假冒购销票据的违法行为;禁止药品批发企业变相以零售方式直接销售药品的行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变相以批发方式销售药品的行为;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出租、转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柜台为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提供条件销售药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分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情形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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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分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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