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07-10-19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执法纪律,增强执法透明度,做到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制度规范化,自觉接受监管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药品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药监方针政策,将“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贯穿于行政执法工作中。

2、遵守职业道德在执法活动中不弄虚作假,不夸大缩小事实,不滥用职权。

3、执法期不饮酒,执法过程中不得假公济私、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谋私。

4、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不吃请、不收礼、不索赔、不以权谋私,不得到管理相对人的经营部门或企业担任顾问或发生有碍监督执法的经济关系,搞好廉政建设。

5、在执法工作时必须穿戴监督执法服装,佩带标志,按规定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6、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出具监督执法证件,说明来意,检查后作好现场记录。

7、执法中文明公正、公平、公开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两人以上到执法单位,寓执法监督于服务指导之中。

8、严格执行药品抽验规范,抽验时出具手续,不得私自保留样品。

9、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及时立案、调查、合议、结案。

10、执法文书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签字和被监督对象签字。

11、在执法中做出(罚没)行政处罚的,罚没财物应按“罚没财物处理管理制度”执行。

12、定期召开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

13、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执法、办证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14.对群众的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登记、有处理意见,事事有结果、有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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