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开办、验收、发证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07-12-03

为加强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管理,规范行政许可程序,依据《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      申办
申办单位(人)向南岸区食药监分局提出筹建申请,由分局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经分局领导同意,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需写明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个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3、拟设营业场所、设施、设备情况;
4、药店平面布置图(药品分类示意、药柜摆放、设施布局、标明实际尺寸及分类区域)
5、药店位置示意图;
6、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选址预审
    市场科接分局办公室转交的申办资料后,按下列程序进行选址预审:
1、确定选址预审组人员。选址预审小组由一名组长和1-2名组员共同组成;
2、联系企业。选址预审前一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待选址企业做好准备;
3、宣布检查纪律,向被检查单位宣读选址预审纪律;
4、现场选址预审,对照企业申报资料,检查药店布局是否合理及药店经营面积是否符合规定;
5、结论。选址预审组现场作出初步结论,填写《选址预审表》,报分局领导签署意见,交办公室盖章。
6、发出《筹建通知书》。填写《筹建通知书》,通知企业领取《筹建通知书》。
7、事后监督。对不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发出《选址预审不合格通知》,说明理由。同时,将申报资料退回分局办公室。
    二、现场验收
(一)企业提出验收申请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分局综合科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企业验收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限单体药店提供);
3、驻店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有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必须是中药师);
4、企业人员名册;附药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证、继教证、健康证;
5、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6、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限单体药品提供);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内容采取打印方法填写,以避免因手写造成的辨认错误,编制目录,按顺序加注页码,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单体药店除外),内容得有涂改现象,报南岸区分局综合科。
(二)审查申报材料
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后,南岸区综合科负责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从分局办公室领取企业的选址预审资料。
1、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2、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4、自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组织现场验收。
 (三)现场验收
1、确定审查组人员。现场审查小组由1名组长和1-2名组员共同组成;
2、职责分工。组长负责现场审查分工,填写《审查表》,全面复核各个项目的得分情况,汇总评分,填写评分结论;
3、联系企业。现场验收前1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待验收企业做好准备;
4、宣布检查纪律。向被检查单位宣读验收纪律,发放《南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勤政、廉政监督卡》,要求企业填写寄回分局纪检监察室;
5、现场评分。参照企业上报的验收材料,组员按照事先分工对负责的项目依照“验收标准”进行打分;
6、现场总结。组长汇总各个项目的得分,成员共同进行合议,得出结论,填写评分结论;
7、宣布结果。组长代表验收小组向企业宣布是否符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初步结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结果确认并签字盖章。拒绝确认的,由小组成员共同在“审查表”上签名,并注明事由和日期。报分局领导签署意见,交办公室盖章。
8、事后监督。对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整改的,现场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验收不符合标准,不能整改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将材料退回分局办公室。
三、公示
现场验收符合标准的,或经限期整改符合标准的企业,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网站上公示7天。
四、发放许可证
公示结束后,未发现企业有经营假劣药品行为的,由分局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事项的办理,参照此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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