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经研究,决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二、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将通过设立公示栏、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分局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自身合法权益。
三、凡是分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四、分局经重庆市物价局核定并获得了《收费许可证》,正本证号:00079001,副本证号:00079001010。
五、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许可证》规定,分局可以收取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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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对象 (范围)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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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经营许可证 |
个 |
10 |
经营者 |
渝价(2001)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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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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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名费 |
期/人 |
5 |
培训人员 |
渝价(2000)3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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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课时费 |
人/课时 |
2.5 |
培训人员 |
渝价(2000)3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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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管费(包括讲义、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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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支实收 |
培训人员 |
渝价(2000)384号 |
六、分局收取以上培训费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费,必须出具加盖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财务专用章的财政票据。
七、广大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对分局的收费有异议的,请拨打重庆市物价检查所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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